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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花号迷思》的补充与完善/10/19

北京的四季中,秋天是最美的季节。层峦叠嶂,层林尽染,早早约好了周日和朋友去爬残长城。当我们预备启程去黄花城的时候,大伟老师给前天的《五月花号迷思》写了两段长长的留言,匆忙中我赶紧把留言放了出来。下午五点多,大伟老师给我发消息说又写了几段补充说明,我们爬了一天长城刚在山下的美式咖啡馆坐下,来不及细读,先放留言为敬。

晚上回家后我仔细阅读了大伟老师的补充文字,一是十分感谢,二是万分感动。治学严谨乃学者之高风。我作为一个非法律人士,多是读闲书,对很多问题思考肤浅,认识也比较浅薄,大伟老师的补充不仅是对前一篇文章有益的补充,也是对我认知偏差的纠正。今天特将大伟老师对于五月花号公约的引申说明部分另辟一章。我也十分期待大伟老师的译著《美国法律史》(第三版,劳伦斯.弗里德曼著)早日出版。

诸多历史证据表明,将这些来自英国的东西搬到北美大陆的主要“搬运工们”,并不是来自“五月花号”上的那些清教徒,而是那些率先在弗吉尼亚创立第一个北美殖民地的人们。其中,有两个重要的英国商业组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是弗吉尼亚公司,一个是英国中殿律师会馆。

年,伦敦股份公司,也就是后来的“伦敦弗吉尼亚公司”(VirginiaCompanyofLondon)宣告成立。年4月10日,弗吉尼亚公司从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手中获得土地授权书,获得在新大陆开辟殖民地的授权,于是正式开始招募殖民者。由三艘巨桅帆船组成的这支远征队伍年12月20日从伦敦出发,历经险阻,于年5月12日,在北美大陆距切萨皮克海湾60英里的詹姆士河边的一个小岛上成功登陆。这名最初的殖民者在此建立了北美洲第一个永久性的英属殖民地——詹姆士镇,以纪念国王詹姆士一世。

当年,这些开发商们和土地领主们在这片荒芜的土地上,采用了最省事的方式——把英国的那一套制度大致不变地搬到了北美殖民地。这些人几乎是照搬了当时最先进的欧洲文明,建立了北美殖民地最正规的政府。而那艘著名的的“五月花号”启程前往北美大陆,则是十几年以后发生的事情了。

由于来自“五月花号”故事的强烈感染力,让人们先入为主地以为,前来北美大陆探险的英国人都是一些在本国受到了宗教迫害后背井离乡的清教徒,或者都是一些在本国生活不如意的负气之徒——这些人不远万里、孤注一掷地前往一个陌生而艰难的环境,以便为自己寻找一种更舒适的生活状态。然而,研究的结果表明,实际情形并非如此。建立北美殖民地的主角,并不是那些在海上迷了路后偶然在普利茅斯港登陆的清教徒们,而是许多出身英国律师会馆的精英。这些人放弃了在英国的安定的生活和社会地位,带着创业精神来到新大陆并主导了美国国家的发展路径。

当年,詹姆斯一世指定两个独立的公司合并组成弗吉尼亚公司,授权其沿着美洲海岸组建种植园和定居点,授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王批准“弗吉尼亚第一章程”(TheFirstCharterofVirginia;April10,)的生效。

“Charter”一词有多重含义,该词从皇家层面,有特许状的含义;在商业组织层面,可以视为“公司章程”,但是如果上升国家治理层面,则可以视为“宪章”。此刻,我们似乎隐隐约约地窥视到北美大陆现代国家治理结构的雏形。在近现代政府结构与商业公司的内部结构之间,展现出戏剧性的同类特性。

无论“Charter”一词的含义如何多重,但是它的基本法律含义则包含着一个共同的指向:契约精神。

稍微引申一下,人们就不难理解,美国的所谓“契约精神”,其实就是在商业公司契约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运营弗吉尼亚公司的过程中,人们自然而然地发现了商业公司模式几乎与社会契约论的原理不谋而合。弗吉尼亚公司的机构中,设立有总督、理事会、会员大会。从现代议会制政府结构的意义上说,政府行政部门的最高领导人(或称之为“总统”),大致就相当于一个公司的执行总裁(CEO);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参议院,大致相当于公司中的理事会(后来发展成为公司中的董事会);国家权力机构中的众议院,大致相当于公司中的会员大会(后来发展成为公司中的股东会)。显而易见,美国宪政结构的雏形,几乎不折不扣地来这样一个商业公司的模式。

这种公司制模式在美国后来的政府治理模式中已经被人们司空见惯。美国的一些地方市镇,设立政府的方式与设立一家公司的方式几乎如出一辙。城市政府的大印上通常会用成立公司的用语来表明该政府的设立的起始年份(例如,INCORPORATEDIN)。

我以为,《五月花号公约》中体现的更多的还是人们对基督教的信仰。支撑签约人相互信任和遵守契约的主要动因,主要还是来自信奉上帝旨意的力量,而未必是契约背后本应具备的法律强制力。因为,任何一份没有法律强制力保障的契约,实际上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契约。

从严格的民法意义上说,契约签订人首先应当是在市场条件下有充分选择权的自由人。然而,“五月花号”靠岸之后,一方面,下船的人们举目四望,这块广袤的土地上既没有领主和头人,更没有国王和皇帝,似乎来到了一个世外桃源;但是另一方面,人们面临的选择又十分单一。举目无亲的北美大地,还有严冬来临的恶劣气候,这些人如果离开团队便使生存陷入绝境。他们除了签了这个“投名状”,还有会有什么别的办法吗?此时,没有任何事物可以凌驾于公约之上。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签署公约的清教徒们只有谨守自己对公约的承诺、支持他们的“自治政府”,才可能免于人与人之间基于暴力的杀戮、征服和奴役。幸运的是,这个类似“投名状”的《五月花宣言》当时的确算是一份先进和文明的契约。

宪法学者张千帆先生在一篇文章中写道:“总结起来,我认为美国的超越之处不是在于特定的宗教,而正是在于克服了人们这种很自然的政教不分的冲动。第一修正案让美国踏入了政治文明的门槛,我们也很遗憾地看到伊斯兰教等世界上其它的宗教还没有,迄今为止很多都没有达到美国立宪者两百多年的境界,所以他们仍然在前现代的泥潭里挣扎。天主教现在改革变好了,但是拉美国家仍然没有脱离传统的阴影,政教不分的传统对它们来说仍然是有很大的拖累。这些都不是我们今天的榜样。”(见张千帆:《什么是美国的宗教立场?》一文)

从政治学和法律学的视角看,宗教和世俗政治的分离,是人类社会从“前现代”过渡到“现代”的最重要的步骤之一。宗教涉及的是人们的精神领域,是指向彼岸的,是与世俗功利不兼容的;而政治涉及的是世俗事务,是面向现实事务并用以协调社会利益的。如果一个国家是政教合一的组织形式,显然政府的力量就会恶性膨胀,其他不同的价值取向和民间力量就难以生长,“现代化”种子就无法在这样的条件下自发地萌芽结果。直到今天,我们在世界上还可以看到各种形形色色的“政教合一”的怪胎。

在今天的美国,当然不难看到若干宗教仪式性的举措出现在世俗政府的政治活动中,例如总统就职仪式上手按圣经宣誓,美元上“我们相信上帝”(InGodwetrust)的基督教教义口号以及美国国歌中的若干歌词片段,等等。但是,我们未必一定要对这些仪式性的现象做出过分的解读,比如,把它们解读为某种宗教力量在世俗政治中的压倒性要素,或者解读为某种基督教的原教旨主义,这样就会偏离宪政民主的基本原则,尤其是美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从而重新陷入中世纪教会专制主义的桎梏。

周大伟老师简介,江苏无锡人。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年)和美国伊利诺大学法学院(年)。曾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商学院特邀访问学者。年代中后期曾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年,担任教育部法学统编教材“民法”撰稿人之一(佟柔教授主编)。目前在中国和美国两地从事法学教研工作以及企业投资顾问业务。担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科技法学会理事。《中国新闻周刊》《法制日报》专栏作家,在共识网、爱思想网等学术网站列有特邀专栏。著述甚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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